海关总署解读留学人才回国等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中英网英国留学 www.uker.net 2007-01-29 来源: 澳际 作者: 佚名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海关总署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高层次人才”是指什么样的人才?
答:“高层次人才”是指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所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目前,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问:回国(来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主要有哪些?
答:进出境物品除了包括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的用于工作的科研、教学物品外,还包括他们进出境的生活自用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具体范围,《办法》已具体列名,可操作性很强,能够较好地满足高层次人才进出境工作和生活用品需要。
问: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有哪些税收优惠措施?
答: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办法》重点参照国家有关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所附的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同时考虑到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方式和用途等特征,制订了专门针对高层次人才免税的进境科研、教学物品具体范围。
二是规定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个人生活自用物品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高层次人才,如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定居,对其报运进境的安家等自用物品,海关均可免税放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具体了解,《办法》也采取了具体列名的方式。
鉴于目前国家有关20种商品和汽车应当征税的政策尚未调整,《办法》也明确指出,高层次人才进境上述物品时,应予征税。
问:据了解,海关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进出境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海关简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通关手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快速验放。对高层次人才携带进境的工作物品,现场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和填写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他单证当场放行。
二是申请免税进境的个人生活自用物品不限次数。对回国(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免税运进的个人生活用物品,海关不限次数,均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同时,对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定居,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海关可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他们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
三是不予查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进出境,对他们所携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开箱查验。
问: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
答:即将回国(来华)工作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在进出境前,应认真阅读《办法》,遇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咨询当地海关或者海关总署;应提前按照规定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并在进出境时主动递交给海关;应注意相关法律责任,避免违规情况发生。高层次人才携运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免税进境时,应选择海关的“红色通道”通关,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主动向海关书面申报;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征税运进的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在1年的监管期限内,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作其他处置。